“0元购”坑消费者,电商平台难辞其咎
2018-07-16
14:30:18
来源: 老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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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商平台此时不仅是斐讯产品的销售平台,更是其“0元购”模式的导流入口,很难完全甩锅。
连日来,随着P2P联璧金融的爆雷,斐讯路由器“0元购”套路引发聚焦。
新京报报道,自2016年起,销售路由器、体脂秤和电视盒子等电子产品的斐讯开始推出“0元购”模式,消费者通过联璧金融APP全款返现,如再购买,则需在联璧金融平台投资。在实体商品搭售金融产品的模式下,联璧金融获取了大量投资,斐讯产品销量也一路飙升,在不久前的“6·18”大促中,斐讯狂卖7亿元。但就在次日,投资者发现联璧金融出现兑付困难,定期投资及活期存款均无法提现。
联璧事件爆发后,斐讯“0元购”产品被多家主流电商及零售商平台下架,不少人找涉事企业和电商平台维权。涉事平台对此表示,自己只是斐讯硬件产品的销售平台,从未与斐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联璧金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也从未引导消费者至该平台进行投资理财。
问题来了:在此事件中,究竟谁该为消费者损失担责?
无须讳言,受害人的侥幸心理是斐讯“0元购”模式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风险与收益并存,这是经济学的常识。以斐讯K2路由器为例,原价399元的路由器活动价可以359元买下,激活K码一个月后可以提现399元,收益除了路由器产生的40元,还有K2转手价50元左右,算下来,投资359元,一个月就能收益差不多90块。这样的回报率,吸引众多的“羊毛党”纷纷加入投机大军,也就不足为奇。
可稍存警惕之心就能发现,斐讯K2路由器的硬件价格也就几十元,能卖399元肯定不是因科技含量高或产品品质好,关键就在于以产品的幌子来实施理财的实质。这样的模式下,斐讯已经不能称之为一个技术公司,而是一家以硬件为入口来运作资本的金融公司——斐讯与联璧之间千丝万缕的隐秘联系也证明了这点。
而有关电商平台此时不仅是斐讯产品的销售平台,更是其“0元购”模式的导流入口。许多消费者正是在相信平台的基础上开始“薅羊毛”。更直白些说,电商平台与其说在销售电子产品,不如说在推销金融产品,在为P2P平台引流量和打广告。平台的风险也就此产生。《广告法》第25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销售斐讯产品的电商平台很难说,不清楚相关销售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金融风险。事发之后,斐讯也积极为涉事电商平台“背书”——消费者购买斐讯智能硬件产品后,可自愿选择是否根据活动规则参加,与任何第三方销售平台无关。但这很难为电商撇清全部责任。
正在讨论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第3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未来的P2P模式中,类似斐讯“0元购”模式肯定还会出现,或换一张“画皮”出现。鉴于此,希望有关监管部门需厘清斐讯事件中电商平台的责任,给维权者以具体交代,也给电商规范运营明确界限。
连日来,随着P2P联璧金融的爆雷,斐讯路由器“0元购”套路引发聚焦。
新京报报道,自2016年起,销售路由器、体脂秤和电视盒子等电子产品的斐讯开始推出“0元购”模式,消费者通过联璧金融APP全款返现,如再购买,则需在联璧金融平台投资。在实体商品搭售金融产品的模式下,联璧金融获取了大量投资,斐讯产品销量也一路飙升,在不久前的“6·18”大促中,斐讯狂卖7亿元。但就在次日,投资者发现联璧金融出现兑付困难,定期投资及活期存款均无法提现。
联璧事件爆发后,斐讯“0元购”产品被多家主流电商及零售商平台下架,不少人找涉事企业和电商平台维权。涉事平台对此表示,自己只是斐讯硬件产品的销售平台,从未与斐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联璧金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也从未引导消费者至该平台进行投资理财。
问题来了:在此事件中,究竟谁该为消费者损失担责?
无须讳言,受害人的侥幸心理是斐讯“0元购”模式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风险与收益并存,这是经济学的常识。以斐讯K2路由器为例,原价399元的路由器活动价可以359元买下,激活K码一个月后可以提现399元,收益除了路由器产生的40元,还有K2转手价50元左右,算下来,投资359元,一个月就能收益差不多90块。这样的回报率,吸引众多的“羊毛党”纷纷加入投机大军,也就不足为奇。
可稍存警惕之心就能发现,斐讯K2路由器的硬件价格也就几十元,能卖399元肯定不是因科技含量高或产品品质好,关键就在于以产品的幌子来实施理财的实质。这样的模式下,斐讯已经不能称之为一个技术公司,而是一家以硬件为入口来运作资本的金融公司——斐讯与联璧之间千丝万缕的隐秘联系也证明了这点。
而有关电商平台此时不仅是斐讯产品的销售平台,更是其“0元购”模式的导流入口。许多消费者正是在相信平台的基础上开始“薅羊毛”。更直白些说,电商平台与其说在销售电子产品,不如说在推销金融产品,在为P2P平台引流量和打广告。平台的风险也就此产生。《广告法》第25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销售斐讯产品的电商平台很难说,不清楚相关销售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金融风险。事发之后,斐讯也积极为涉事电商平台“背书”——消费者购买斐讯智能硬件产品后,可自愿选择是否根据活动规则参加,与任何第三方销售平台无关。但这很难为电商撇清全部责任。
正在讨论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第3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未来的P2P模式中,类似斐讯“0元购”模式肯定还会出现,或换一张“画皮”出现。鉴于此,希望有关监管部门需厘清斐讯事件中电商平台的责任,给维权者以具体交代,也给电商规范运营明确界限。
责任编辑:Soph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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